配发安装电子标识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导语 深圳关于汽车安装电子标识的具体办法进行了新的规定,此前规定费用由政府承担,现已改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费用的具体承担者目前不确定。
昨日,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形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表决稿》以27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稿》对与电子标识有关的内容做出了修改与补充。
配发、安装汽车电子标识所需费用谁来承担
《修改一稿》中“配发、安装汽车电子标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一句删去,增加了“配发、安装汽车电子标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内容。《表决稿》相关情况说明中解释,鉴于目前电子标识仍属于试点阶段,试点结束后国家会对电子标识的管理作统一规定,因此补充此内容,并建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资金、技术支持等问题作全面规定。
应安装电子标识的8种车辆
将深圳市应安装电子标识的8种车辆的表述更改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等八种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即,原《修改一稿》中规定的“需申请通行证的非本市登记注册车辆”,现改为“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