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知
2008年深圳停车场收费标准 ①、住宅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除外) ; ③、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指导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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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价规[2008]1号
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7]290号,以下简称“粤价[2007]290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深价管字[2006]4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
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不超过《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附件2表3”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现行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应按政府指导价规定调整收费标准。
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根据粤价[2007]290号文规定,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的免收费时间统一规定为15分钟。上述停车场应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因本次政策调整停车场经营单位须改变定价形式、收费标准及免收费停放时间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制作的标价牌式样在公示前报辖区物价分局物价检查所监制。
各分局物价检查所应对标价牌内容进行审核,标价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四、各分局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加强对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由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免收费停放时间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监督检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深圳停车场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