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66061
- 学校性质: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省重点
- 学校代码:10426
- 统一身份认证: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公布为准。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录取规则:
1、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分专业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山东省音乐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分专业按照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使用省统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换算成百分制)70%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30%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使用校考成绩的外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校考专业成绩70%和文化成绩(换算成百分制)30%的比例结合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关于优秀本专科生转专业学习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教学理念,营造有利于学生成才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我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工作,根据学校现有专业及办学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择优录取。
第二条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计划比例: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学院转出和接
收的学生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第一学年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 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平均学分绩点在3.0 及以上,且在校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20%者;
2. 确有某种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例如:发表相应专业方面的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且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无补考、重修记录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的(符合第四条第3、4 款者除外);
2.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或按艺术类招生的转到其它类别的;
3.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或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4.退学试读期内的学生;
5.从同级低批次转到同级高批次的,专科转入本科的;
6.进入本专科三年级的学生;
7.专升本的学生;
8.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三、申请程序
第六条 学院于每年5 月向教务处申报可接收的专业、年级、计划和接收要求,教务处负责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合格公
示后报教务处。
符合转专业条件第1 条者,应提供该专业成绩排名表(两个学期);
符合第2 条者,应提供特长证明;
所申报专业特殊要求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因专业调整等原因转专业由教务处协调学院安排。
四、考核录取
第九条 考核、录取由接收学院负责。
第十条 申请学生均需参加接收学院组织的相关科目笔试、面试。接收学院根据转入计划,按考核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原则上不同学科门类之间应降级安排学习,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学生录取名单的审核,审核结果报学校校务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五、学籍管理和教学安排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持转专业录取通知书在一周内到接收学院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凡已办理报到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一经接收学院录取,其学籍、档案和管理由接收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学分经转入学院核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认可;已修读的其它课程,可计入弹性学分。对转入学生个别未修的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 本文件与其他专项转专业文件不一致的,以专项
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文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助学金具体设立情况如下: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额度为8000元/人·年。
2、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奖励额度为6000元/人·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额度为5000元/人·年,奖励比例占在校本专科学生总数的3%。
4、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资助比例占在校本专科学生总数的14%。
5、学校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等级、金额、比例分别为:特等奖,2000元/人·年,3‰;一等奖,1200元/人·年,3%;二等奖,700元/人·年,7%;三等奖,400元/人·年,15%。
6、学校单项素质奖学金
单项素质奖学金用于奖励再思想道德、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素质优异的学生。奖项、额度和比例为:思想品德奖,200元/人·年,5%;学习进步奖,200元/人·年,2%;科技创新奖,1000-2000元/项·年;文体优秀奖,200元/人·年,5%;社会实践奖,200元/人·年,8%。
7、校内助学金
学校设立学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800元/人·年,资助比例占在校本专科学生总数的5%。
8.其它奖、助学金
近年来,许多社会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我校设立了奖、助学金,主要有“朝阳助学”银光助学基金优秀特困生奖学金、海利尔奖学金、和氏璧奖学金、韩泰奖学金、江西泰丰奖学金、松井利夫奖学金、高校软控奖学金、高铁奖学金、天一化学奖学金、迈图有机硅教育发展奖学金、YOKOHAMA(优科豪马)奖学金、建方方学生奖励基金、诚功社会实践奖学金等奖学金和金宇助学金、锐生助学金、彤城助学金、高铁助学金、莎蔓莉莎助学金、万通助学金、海立美达助学金、建华助学金、戴国玲助学金、思源基金等助学金。
困难生资助办法
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
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特困补助并举,“绿色通道”和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学校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解决就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政府奖学金和天一化学奖学金、和氏璧奖学金等企业奖学金,设立了综合奖学金、单项素质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以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鼓励他们勤学上进,奋发成才。设有国家助学金等政府助学金和金宇助学金等企业助学金,设立了校内助学金,用于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支出。设立了上千个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报酬,培养其自立自强的精神。设立了特殊困难补助,以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经济困难。这些资助政策可以有效地解除学生的后顾之忧,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身心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中去。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部分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10%。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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