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嘉祥路801号
- 联系电话:校本部:0595-22392291 22392362 永春校区:0595-23893948
- 学校性质: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省属
- 学校代码:14331
- 官网:
- 招生网址: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国家教育部审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泉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建校于1890年,前身为泉州培英女校、福建泉州幼儿师范学校。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532亩,现有东海和永春两个校区,设置1所附属实验幼儿园,形成“一校两区一园”的办学格局。建筑面积20.2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175.48万元,馆藏电子和纸质图书105万册,加入福建省高校数字图书馆联盟(Fulink)。建成万兆主干、全覆盖校园无线网络,有线无线两网一体化认证。校内实训基地56个,校外实践基地193个。标准恒温游泳馆1座、标准田径场2个、综合体育馆1座、综合技能训练馆1座,教师培训楼1座。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下设7个二级院部,设置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小学英语教育、早期教育、特殊教育、休闲服务与管理和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23个专业,2022年度招收新生3392人,全日制在校生9521人,教职员工454人,其中专任教师332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137人、双师素质教师230人、硕士以上学位教师252人。
学校拥有国家级骨干专业2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省级精品专业1个,省级示范专业4个,省级高职院校试点产业学院2个,省级职业院校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2个,省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2个,省级专业群实训基地2个,省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1个,福建省学前教育技能实训基地1个,福建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1门、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14门,省级课程思政示范项目2项。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1个,省级“质量工程”项目32个,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二等奖1项,三等奖1项,省级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5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6项、二等奖6项。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名,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杰出青年科研人才等28人,泉州市高校中青年专业带头人3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46人。近几年来,教师和学生在省级、国家级竞赛中多次荣获佳绩。学校先后与9所中职学校联合培养五年制高职人才,与泉州师范学院联办3+2高本贯通人才培养项目,构建了完整的中高本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在全省率先探索培养学前教育专业“二元制”学生。
学校承担福建省幼儿园师资、泉州市小学(幼儿园)师资培训任务,每年培训名校(园)长、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乡村小学(幼儿园)教师、小学(幼儿园)融合师资、民办幼儿师资等2万多人次。对口帮扶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洛隆县,助力宁夏、西藏教育扶贫。学校先后与台中教育大学、新加坡工艺教育学院、马来西亚苏丹依德理斯教育大学、大同韩新学院、韩国中部大学和台湾环球科技大学等国(境)外院校签订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师生进行短期交流学习。
学校传承百年老校“爱国爱校、爱拼敢赢、爱严相济”的“三爱”精神,遵循“自强进取、树己树人”的校训,培育具有百年特质的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培养高素质、反思实践型的特色人才。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师范教育系统先进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先进单位”“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福建省文明校园”“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入选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立项建设单位、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实施单位、全国“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全国第二批新时代高校党建样板党支部培育创建单位、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高水平高职院校、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福建省产创融合教育实践示范基地建设高校和福建省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
更多信息>>奖学金设置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以及“王迪文奖学金”、“泉州大开元寺助学金”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采取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帮扶措施。
困难生资助办法
1.学费: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收取。
(1)大专(普通专业),6000元/生.学年;
(2)大专(艺术类专业),7200元/生.学年;
2.住宿费:根据泉价〔2016〕3号文件收取,校本部800元/生.学年,永春校区650元/生.学年。
3.代办费:预收600元,多还少补。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最终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为准,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