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 联系电话:0596-2520867、2520961、2520967 (6月-8月咨询专线);0596-252
- 学校性质: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省重点
- 学校代码: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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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生网址:
- 统一身份认证:
闽南师范大学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双一流”建设高校,成立于1958年春。1963年,在周恩来总理亲自倡导和关怀下,国务院批准成立福建第二师范学院,由此开启我校本科教育之扉。1986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复办福建第二师范学院,并更名为漳州师范学院。1992年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2000年顺利通过教育部首批师范院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2年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博士人才培养项目。2013年4月,更名为闽南师范大学。2017年被确定为福建省2018~2020年博士学位授予培育单位立项建设高校。2018年成为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18年9月,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全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2020年成为国家一流专业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现有北江滨、圆山两个校区,占地面积约2000亩。现有本科专业68个,涵盖文学、工学、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农学和历史学等十大学科门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2万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343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658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567人,历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3人,闽江学者3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人,另有省级以上优秀专家、教学名师等130多人。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将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目前拥有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14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获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省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148项,省级教学成果奖28项,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99项。
学校现有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中国语言文学)、1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中国语言文学、数学、化学、心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光学工程)、12个专业学位硕士点(教育、社会工作、新闻与传播、应用心理、电子信息、应用统计、翻译、资源与环境、汉语国际教育、旅游管理、风景园林、艺术),跨及11个学科门类。4个学科(群)(中国语言文学与闽南文化学科群、数学、化学与环境学科群、教育学)入选福建省高原学科,5个学科(食品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心理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应用经济学)入选福建省应用型学科。
学校坚持学术兴校战略,以提升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为目标,不断加强学科、人才队伍和科研建设。学校现有27个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6个省级高校科技创新团队。“十三五”以来先后承担了一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课题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33项。学校积极开展服务社会工作,与29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牵头组建了区域农村教师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菌物健康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等2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设立了闽南师范大学应用技术研究院,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目前已与欧美、日本和东南亚各国的众多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学校积极开展2+X国际本科课程、国际职业教育自考本科、国际硕士预科、4+2留日及奥克兰大学海外学习中心等项目,大力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充分发挥对台地域优势,与台湾地区高校长期保持良好稳定的校际交流合作关系,积极推进闽南文化与两岸交流研究,开展闽台联合培养人才。学校具备联合招收港澳台侨本科、硕博士生资格以及免试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
学校秉承“博学 明理 砺志 笃行”校训,根植闽南,立足福建,面向全国,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优秀专门人才。建校以来,共培养各类毕业生9万余名,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勇于拼搏,建功立业,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党和国家领导人方毅、彭冲、彭佩云以及教育部和福建省领导,曾先后为学校题词或到学校视察和指导工作,对学校的发展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对学校的未来前景寄予厚望。漳州市历届党政主要领导都亲临学校现场办公,全力支持学校的发展。
当前,学校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福建没有理由不把教育办好”重要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新闽南师大建设”为主线,主动服务“国家统一、中国东盟民心相通、海外闽南人统一战线构建”等国家战略需求,服务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构筑新阶段发展新优势,加快“东南亚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融合发展”的高水平师范大学的建设步伐,为全方位推动新时代福建高等教育质量发展超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更多信息>>录取批次的安排
1.在福建的招生批次安排
科类 |
批次 |
专业 |
普通文史理工类 |
提前批 |
师范类专业、小学教育(免费师范男生) |
地方农村专项批 |
师范类专业 |
|
本科批 |
非师范类专业 |
|
闽台合作“4+0”项目专业 |
||
体育类 |
体育类本科批 |
体育学类(含体育教育(师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 |
艺术类 |
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 |
音乐学、美术学、公共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4+0”闽台合作)、公共艺术(“4+0”闽台合作) |
2.在其他省(市、区)的招生批次安排
省份 | 考试科类 | 招生批次 | 考试科类 | 选考科目要求 |
安徽 | 文史 |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二批) | 普通文史类 | |
体育(不分文理) | 体育本科批 | 体育类(不分文理) | ||
理工 | 文理科本科二批 | 普通理工类 | ||
文史 | 文理科本科二批 | 普通文史类 | ||
甘肃 | 理工 | 本科二批普通文理 | 普通类 | |
广东 | 理工 | 本科批次 | 理科类科目组 | |
广西 | 理工 | 本科第二批 | 理工类 | |
文史 | 本科第二批 | 文史类 | ||
贵州 | 理工 | 第二批本科 | 一般统考生 | |
文史 | 第二批本科 | 一般统考生 | ||
文史 | 第二批本科国家专项计划 | 国家专项计划 | ||
海南 | 综合改革 | 本科普通批 | 秋季统考 | |
综合改革 | 本科专项计划 | 秋季统考 | ||
河北 | 物理类 | 本科批 | 物理类 | |
历史类 | 本科批 | 历史类 | ||
历史类 | 本科提前批B段 | 历史类 | ||
河南 | 理工 | 本科二批 | 普通统考类 | |
文史 | 本科二批 | 普通统考类 | ||
文史 | 国家专项计划批 | 普通统考类 | ||
黑龙江 | 理工 | 本科国家专项计划 | 秋季统考 | |
理工 | 二批本科(A) | 秋季统考 | ||
湖北 | 物理类 | 本科第二批 | 普通类物理类 | |
历史类 | 本科第二批 | 普通类历史类 | ||
艺术(不分文理) | 艺术本科B | 戏剧与影视(广播电视编导) | ||
艺术(不分文理) | 艺术本科B | 美术学类 | ||
湖南 | 物理类 | 本科批 | 秋季统考-物理类 | |
历史类 | 本科批 | 秋季统考-历史类 | ||
艺术(历史类) | 本科批 | 秋季统考-编导、美术 | ||
体育(物理类) | 本科批 | 秋季统考-体育(首选物理) | ||
文史 |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 | 秋季统考-文史 | ||
吉林 | 文史 | 普通类本科二批A段 | 秋季统考-文史 | |
江苏 | 物理类 | 普通类本科院校(物理类) | 普通类(物理) | |
江西 | 文史 | 第二批本科(含艺术类普通本科) | 普通类 | |
江西 | 理工 | 第二批本科(含艺术类普通本科) | 普通类 | |
辽宁 | 物理类 | 普通类本科批 | 秋季统考-物理类 | |
山东 | 体育(不分文理) | 常规批(本科) | 夏季高考 | |
综合改革 | 常规批(本科) | 夏季高考 | ||
山西 | 理工 | 本二批B | 理工类 | |
体育(理) | 本二批B | 体育(理) | ||
文史 | 本二批B | 文史类 | ||
陕西 | 理工 | 本科二批 | 理工 | |
四川 | 理工 | 本科二批 | 秋季统考 | |
文史 | 国家专项 | 秋季统考 | ||
西藏 | 文史 | 本科第二批 | 秋季统考 | |
新疆 | 文史 | 本科二批次 | 文史类 | |
理工 | 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本科二批 | 理工类 | ||
文史 | 贫困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本科二批 | 文史类 | ||
云南 | 理工 | 二本及预科 | 理工类 | |
文史 | 二本及预科 | 文史类 | ||
理工 | 国家专项批 | 理工类 | ||
浙江 | 综合改革 | 普通类 | 统一高考 | |
重庆 | 物理类 | 本科批 | 物理类 | |
历史类 | 本科提前批B段(国家专项) | 历史类 | ||
青海 | 理工 |
本科一段 | 普通类 |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录取规则
1.学校面向各省(区、市)招生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为该省(区、市)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均要求不低于生源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控制线。
2.我校面向福建省艺术类招生批次安排在艺术类本科批省考阶段(含编导类、美术类、音乐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录取时根据考生艺术类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1)福建省艺术类综合分的计算方法为:
①广播电视编导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②美术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③音乐类的综合分=高考总成绩×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备注:综合分计算公式中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
(2)在投档分相等的情况下,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如仍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其他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按该省(区、市)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福建省艺术类录取规则执行。
加分政策
学校认可考生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进行排序。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我校的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遵照各省(市、区)招生考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与应届生相同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节选)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特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申请转入更适合自身发展的专业;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限制转专业: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不含第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转专业);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国防生、定向生、外国语保送生、专升本学生、预科转正生、体育特长生(含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和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等,不得申请转专业;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到不同招生院校代码的专业等;
(三)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者;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同一艺术类别专业按不同录取规则录取的不得互转专业;
(四)公费教育师范生只能在公费教育师范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闽台合作专业的学生只能在闽台合作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农村(国家)专项招生学生只能在农村(国家)专项招生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五)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七)在原专业修读超过两年(含两年)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不含第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转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学院需通过教务系统提交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教务处。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对学院工作方案进行审核,通过后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学院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
(三)咨询宣传。教务处和学院适当组织宣传,并接受学生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四)学生申请。学生登陆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并根据转专业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五)资格审核。招就处、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对申请转转专业学生的基本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形式,也可以两者兼有。试题主要测评接收专业对学生确实所需的基本能力素养和专业发展潜质,难易应适中。考核工作可以全学院统一进行,也可以分专业进行。原则上,考核工作应进行全程录像。
(七)学院公示。转入学院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就读专业名称、拟转入专业名称、转专业理由等)3日;
(八)学校审议。转入学院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确认,并将转专业汇总表、转专业情况说明、公示材料等(行政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九)公示行文。拟录取名单通过教务处网站向全校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行文公布。
(十)转专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行文公布的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至新专业报到学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款转专业的办理时间不受限制,由学生(或学校)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或安排),工作程序按照第十一条中的第四、五、六、七、八、九款执行,并且不占用转专业名额。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学院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其它
奖学金设置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含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困难生资助办法
奖、贷、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含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勤工岗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学生宿舍
标准学生公寓,每间容纳4人或6人。宿舍内有空调、浴室、卫生间、热水器、宽带网,配备壁橱、书架、电脑桌。公寓内配有学生活动室,洗衣房等。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食堂
平均伙食标准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
专业 |
收费标准 |
批文及文号 |
一般本科专业 |
5040元/年 |
闽价〔2000〕费245号 、闽价〔2004〕费16号、闽价费〔2013〕176号等 |
重点学科专业 |
5460元/年 |
|
软件工程专业 |
9200元/年均(一、二年学费5040元/年,三、四年学费13360元/年) |
|
艺术类本科专业 |
8640元/年 |
|
闽台合作办学一般本科专业 |
采用“4+0”模式,15000元∕年 |
闽价费〔2018〕190号 |
闽台合作项目艺术类本科专业 |
采用“4+0”模式,18000元/年 |
闽价费〔2018〕190号 |
第二十六条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2022年宿舍收费标准如下:
1.达理公寓4A、4B幢(4人间):1200元/生•学年;达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间):950元/生•学年;达理学生公寓2号站(6人间):800元/生•学年。(闽价费〔2006〕298号、闽价费〔2010〕43号、闽发改服价函〔2020〕434号)
2.瑞京公寓A、B、C幢(6人间):1030元/生•学年;瑞京公寓D幢(6人间):900元/生•学年。(闽价〔2002〕费83号、闽价费〔2010〕43号)
3.新学生公寓一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漳价审〔2014〕14号)
4.圆山校区2号楼(2人间):1000元/生•学年;圆山校区2号楼(6人间):900元/生•学年;圆山校区3号楼(4人间):1200元/生•学年;圆山校区男生公寓(6人间):900元/人•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19〕 407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67号)
5.校内旧公寓(6人间):800元/生•学年;校内15号楼6-7层(4人间):500元/生•学年。(闽发改服价函〔2020〕434号)
备注:以上住宿标准不含空调部分,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加收的标准为: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漳价审〔2013〕27号)。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关于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问题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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