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邮政编码:100102
- 联系电话: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 学校性质: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 学校特性:省重点
- 学校代码:11626
- 官网:
- 招生网址: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北京市团校。1986年,在北京市团校基础上成立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邓小平同志亲自为学院题写院名,学院开始正式举办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1995年,学院开始试办高等职业教育。2008年,学院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立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22年,学院成为由北京市教委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在六十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党和国家领导人、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来学校视察调研、现场办公、指导工作。时任北京市委副书记金鉴、汪家镠、李志坚同志先后担任学院院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学院始终坚持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共青团事业发展方向,为首都建设和发展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人文素养好、有一技之长、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实用型技能人才。
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3000人,成人教育学生800余人,共设六个二级学院、一个中心、一个继续教育学院和多个研究所,即青年工作学院、学前教育学院、信息传媒艺术学院、现代管理学院(北京青年中科创新创业学院)、国际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分中心)、人文素质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北京青少年研究所、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北京职业教育与人文北京研究中心。学院与政府、企业、园所、机构共建产教融合发展基地200余个,能够充分满足学生岗位实习实践需求。
学院高度重视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现有1个全国职业院校示范专业,1个国家级骨干专业,1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3个市级高职示范性专业和2 个市级示范性实训基地,3个市级职业院校特色高水平骨干专业,3个市级职业院校特色高水平实训基地。学院是北京市社工委委托的全市首家“北京市社会工作者培训基地”,北京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北京高职院校唯一的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院校,联合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立“政务服务与基层治理学院”,是全国第一个订单式培养政务服务与基层治理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单位。获得多项市级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学生参加全国及北京市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屡次获奖,其中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连续四年获得一等奖。学院各专业紧贴首都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培养人才,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近十年就业率平均达98%以上。
学院拥有北京青少年研究所、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北京职业教育和人文北京研究中心3个市级所,同时还拥有一批校级所和院级所,形成了市、校、院三级科研管理体制。2013年获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青少年教育与发展研究基地。1999年正式创办《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4年更名为《北京青年研究》。近五年来,学院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共计20余项,在北京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特别是青少年教育与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教育、基层治理、高等职业教育等研究领域,形成了鲜明的研究特色,取得了丰硕成果。
学院高度重视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向多渠道、高层次发展。学院先后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学术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不断加强“留学北青”“中文+职业教育”“丝路工匠”等品牌教育项目建设,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效突出,成功承办首届“丝路工匠”国际技能大赛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分赛,参加2021年、2022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学院职业教育国际化办学特色日益明显。
学院大力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实践育人成果丰硕。“燧石工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成功入选北京市市级部门首批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参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等重大活动,组织学生参演学院原创团史音乐剧《燧石》,参加“金刺猬全国大学生戏剧节”“首都大学生‘挑战杯’大赛”“北京大学生音乐节”等大型比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赴延安、井冈山、西柏坡等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实践活动,赴浙江、云南、河南、吉林等地开展主题调研社会实践活动,长期参与天安门地区、国家大剧院、北京国际马拉松大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志愿服务工作,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学院办学设施完善。建立了覆盖各专业的校外实训基地,共有各类校内实训室70个。现有多媒体教室35间。图书馆馆藏丰富、门类齐全,实现信息化管理,馆藏纸本图书55万余册,电子图书122万余册,电子期刊60万余册,学位论文570万余篇,中文纸质期刊近300种,电子数据库资源近20个,音视频资源32万余小时,能够满足全院师生教学科研的多方面需要。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以服务国家社会为己任,以促进教育发展为追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文化传承为使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已经成为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办学优势的北京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将牢记邓小平同志题写校名的殷切嘱托,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民心、民生是“最大的政治”的谆谆教诲,坚持党的领导、传承红色基因,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面向首都党的青年工作、基层治理、高品质民生领域,培养造就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有一技之长的技术技能型先锋青年人才,努力建成青年政治特色鲜明、办学质量过硬、国际化水平较高的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我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
1.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北京市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历史、思想政治成绩合格,按投档综合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为: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300×450×50%+高考文化课成绩×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2.河北考生:参加河北省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北省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投档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3+(专业成绩÷300)×750×0.7,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
3.内蒙古考生:我院承认其本区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江西、山西考生:我院承认其本省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通过艺术类(美术类)专业统考且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高职(专科)分数线后,按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加上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我院所设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河北省历史类、物理类兼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及分数确定。
加分政策
我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我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提档,政策性加分不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奖学金设置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评审条件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年2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年12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年800元;
单项奖学金,名额不限,每人每项每学年500元;超过5人的团体单项奖,每人每项每学年100元。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四、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六、学院单项奖学金设有:品行单项奖、学习单项奖、文体单项奖、社会实践单项奖,具体评审条件如下:
(一)品行单项奖:
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学习单项奖:
1、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考试;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
3、参加市级及以上知识竞赛、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院级各类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获得者;
4、获院级认定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汇总》目录中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三)文体单项奖:
凡参加市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者;院级各项文体比赛第一名获得者。
(四)社会实践单项奖:
在市级及以上各项重大学生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并获奖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未解除者;
二、无故未按时缴纳学费者;
三、无故不参加学院、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四、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院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审办法,按《学生质量综合评估办法(暂行)》(院发〔2018〕16号)执行;单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个人根据评审条件向班级学生质量综合评定小组进行申请;
二、班级初审
各班学生质量综合评定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学生质量综合评估评审小组审核;
三、二级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学生质量综合评估评审小组审核确认后,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名单后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学院审议
学院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学生名单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二条 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长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
第三条 院长奖学金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设立的,用于奖励在校学生的院级最高荣誉,每学年评选十名,每人奖励8000元。原则上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条 评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连续两年获得学院一等奖学金;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职业技能大赛、文体活动;
5. 获得过学院“十佳大学生”或“十佳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6.思想品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上级行政部门表彰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班级提名
各班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提名候选人,经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同意,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
2.二级学院考察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对班级提名进行考察,确定推荐名单,在二级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3.学院审议
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条件对推荐名单进行复核后,召开院长奖学金答辩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院长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评审要求
第七条 院长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的有关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修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小组。资助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三年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须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学金,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获得过学院“十佳大学生”或“十佳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5.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须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的综合排名为40%以前,无不及格门次,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申请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学生须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俭朴。
第四章 奖励人数与奖励金额
第六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按照应助尽助的原则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人数按本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按照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确定。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分两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人每月230元,每年均按十个月发放。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9月份,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班级评议。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召开国家奖学金候选人评选公开答辩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民主评议会,且参会的学生3/4以上同意方可推荐。
3.评审小组初审。各二级学院资助评审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初审,经3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初审通过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学生处学生事务办公室。
4.学院审定。国家奖学金评选经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答辩,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选实行等额评审。经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汇总材料,上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全院范围内给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北京市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缴纳学费及日常生活开支,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奖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奖助期间发生违法或违纪行为者;
2.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北京市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申 诉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北京市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候选人情况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学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修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帮助更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品学兼优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资助评审小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任组员。
第三章 特殊困难补助津贴来源与用途
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津贴主要来源于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条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六条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工作,学院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读学生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相关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身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学生本人或其父母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学生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
(四)由学校认定的其他符合资助情况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有权不予批准其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一)未按时报到注册者;
(二)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第九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如实填写《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主任评定推荐。班主任根据申请条件及学生实际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定,填写认定意见后,将《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和学生申请证明材料报送本二级学院资助评审小组进行审核。
(三)各二级分院审核上报。资助评审小组审核班主任评定意见及学生申请材料,填写二级学院认定意见,将推荐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五)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复审后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提交学校资助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将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六)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将确定后的特殊困难补助学生名单建档备案并报财务处执行资助。
第五章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时间及发放标准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时间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于每月的中下旬发放。
第十一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每生每学期最多申请一次,发放标准应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一般按每人每次1000元(一般困难)、2000元(困难)两个档次进行资助;特别困难者可由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商议决定其资助金额,每生每学年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请获得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如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全额收回补助,并取消今后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津贴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