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安检条例-乘机有效证件的说明
乘机有效的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民航总局有关规定,乘机有效证件分为四大类:居民身份证件、军人类证件、护照类证件和其它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件 国内在陆地区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军人类证件 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军队职工证、学员证。
三、护照类证件 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官证、海员证等。
四、其它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
1、 本届全国人大代表证、全国政协委员证、
2、 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青妇代表会和劳模会的代表,凭所属县、团级(含)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征明。
3、 旅客的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被盗或丢失的,凭发案、报失地分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4、 年龄已高的老人(按法定退休年龄掌握),凭接待单位、本人原工作单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单位(必须是县团级[含]以上间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5、 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凭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