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其他签证

其他签注(Q)发给以下三类申请人: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其他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一、申请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我省常住户口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我省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香港;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因探亲、商务、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申请往来港澳。

二、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就学习、就业的申请人,可以向其逗留签注的受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申请往来港澳,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其他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二张。
  (三)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1、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探亲、商务等事由申请赴港澳,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三、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不需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四、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申请签注时须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其他签注20元。
二次有效其他签注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六、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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