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哪些情形属于汽车噪音(附处罚标准)

导语依据《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中对汽车限值要求:自2005年1月1号以后生产的小型载客汽车(M1类,含进口车)在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噪音级不应超过74dB。非法改装车辆等情形将受到处罚。

  深圳汽车噪音情形及处罚标准

  情形一

  非法改装车辆改变进气、排气。单排气管改双排气管;增大进气、排气管囗径等。

  改装动力。加装涡轮增压器、增加电力驱动等改变车辆动力参数等。

  处罚标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2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单位或个人处10000元罚款。

  情形二:排气声浪扰民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出惊人声浪,制造噪音扰民的。

  处罚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八十条第一款,改装、拆除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情形三:生产销售、进口违规车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超过规定噪声限值的机动车。

  处罚标准:对违反第三十九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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