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2014最新)

  第五条 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一)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二)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四)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明确的,按照第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行业基准费率。

  第六条 市社保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一)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小于、等于1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3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以行业基准费率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30%、小于或等于10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五)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小于或等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六)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50%,且工伤事故率大于2.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七)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大于150%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二个费率档次作为当年征收其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费率档次核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文
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浮动费率浮动范围 浮动费率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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