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发展策略
第一节 完善住房政策法规体系
第35条 完善公共住房政策法规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 做好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有效衔接。出台深圳保障性租赁 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政府规章,加快制定公共住 房分配、产权管理、住房租赁补贴等配套政策,逐步形成较 为完善的公共住房管理制度,并开展住房政策年度评估工 作。
第36条 完善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体系
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深圳市房地产 市场监管办法》等房地产市场政策法规,健全市场规则、提 升配套服务,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第37条 完善住房租赁政策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住房租赁法规立法进程, 建立健全租赁企业监管、租赁资金监管、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制度。制定住房租 赁参考价格、住房租赁财政支持等配套政策,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
第38条 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体系
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法规立法进程,出台《深圳经济特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构建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和自愿缴存并行机制, 优化困难单位缓缴、降低缴存比例支持机制。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制, 以满足不同职工的多层次居住需求。在全国率先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试 点工作, 更好地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
第39条 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不断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编制《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文件, 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满意度评价、物业 管理招投标管理、物业承接查验规范、信用信息管理评价等。
第二节 全力保障住房供应
第40条 加大居住用地储备与供应力度
建立“提前谋划一批、重点储备一批、加快供应一批” 的居住用地供应机制,定期发布居住用地储备与供应方案, 规划期前三年完成五年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坚持城市 体检评估先行,防止大拆大建,加大新供应居住用地供应力 度,对拟拆除的建筑要加强评估论证, 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 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建设公共住房。有序引导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调整为居 住用地, 鼓励留用地建设住房。
第41条 多渠道推动住房建设筹集
推动居住用地高效集约利用, 鼓励住房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持续完善户型设计。持续开展大规模住房建设行动, 将多主体多渠道建设筹集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完善公共 住房、商品住房项目的动态跟踪、监测、评估机制, 建立住房建设项目库,通过年度计划予以落实。完善商品住房供应
管理, 实时跟踪商品住房市场销售、库存等情况,确保有序、 稳定供应。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轨道交通、住房、 教育、医疗等方面一体化发展,打造职住平衡、产城融合的 湾区都市生活圈。
第三节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42条 多渠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 每年供应的租赁住房用地占居住用地比例不低于 10%,并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加 大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配套用 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国 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国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土地和房屋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城中村住房规模化 租赁改造实施机制,通过区政府、村集体股份公司、大型企 业合作方式, 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与货币补贴并举,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多 措并举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第43条 推动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强政策引导,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 、厂房、研发用房、仓储、 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44条 规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和项目认定标准, 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台账, 及时开展项目跟踪监测。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 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建 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各区、各部门联合监管体制。
第45条 加大金融财税政策支持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支持政策性银行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中 长期贷款支持, 支持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 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发行公司 信用类债券, 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在全市 公共住房领域开展存量资产梳理工作, 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 点。鼓励具备条件的相关主体率先发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 信托基金(REITs)。支持住房公积金参与本市发行的保障 性租赁住房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的配售和投资,拓 宽公共住房投融资模式。
第46条 推进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
完善租赁住房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整合各相关部门住 房信息资源、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拓展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信息申报、资金监管、 信用评价等功能, 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管,打造租赁房源广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 公共服务方便办的一站式租赁平台。
第四节 提升住房管理水平
第47条 完善公共住房分配管理制度
完善分配管理规则,实现轮候信息、房源信息、分配方 案、选房排序、选房过程、选房结果等信息的公开透明。实 施诚信申报制度,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受罚, 处处受限”。建立行政管理和合同约束“双管齐下”的监管 机制, 加大对违规违约使用住房行为的惩处力度, 促进住房保障资源公平善用。
第48条 强化公共住房管理信息化支撑
持续推进公共住房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构建业务全覆 盖、跨部门信息共享的运营管理体系,建立涵盖建设筹集、 轮候申请、审核公示、配租配售、监管执法、运营维修等内 容的公共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 为居民提供真实、 透明、便捷、安全的公共住房服务。通过大数据筛查、生物 识别等新技术应用,提升公共住房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49条 推进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
树立全周期管理意识, 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新路子,按照“统筹联动、属地管理、分类施策、精准治理” 的工作原则, 通过强化责任体系建设、完善技术标准、提升
科技赋能、落实专项整治等手段, 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夯实房屋安全“排查-评估-鉴定-整治解危”全链条 管理, 着力推进住宅小区结构安全管控,夯实安全根基,推进韧性城市发展。
第五节 落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第50条 贯彻落实“三稳”目标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稳地价、 稳房价、稳预期”为目标, 加强预期管理, 探索房地产业新 的发展模式, 支持住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需求。综合 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完善市场调控, 有效遏制投机 炒房行为,加大商品住房供应,适度提高新建商品住房去化 周期。严格执行地价房价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居住用地出让 方式和政策。严格执行“限购、限贷、限价、限售、限户型” 五限政策。强化一二手住房联动调控, 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 售价格管理, 完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引导房 地产经纪机构合理发布挂牌价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
第51条 加强房地产金融监管
正确认识和把握防范化解房地产重大风险,按照稳定大 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 抓好房地产风险处置工作。 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增强房地产 企业融资的市场化、规则化、透明化。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 融资监管,开发建设融资以项目为主体,资金使用严格限定 于具体项目。 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查, 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
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 对实际经营企业成立或受让时间较短的借款人要进一步严格审查。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 理,严防消费贷、经营贷等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 严格审核房贷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严禁中介机构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
第52条 加大市场秩序整顿力度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 加强房地产市场联合执法检查, 严厉打击违规销售、捂盘惜售、恶意宣传炒作、炒卖房号、虚假广告、哄抬房价、“黑中介”无牌经营等违法 违规行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乱象, 切实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
第53条 加强市场监测预警
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完善月度监测、季 度评价、年度考核等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实现房地产 市场风险及时发现、提前预警和有效防范。建立常态化信息 发布机制,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健全网上舆情 监测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节 推进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54条 加强党建对物业管理的引领作用
街道党工委、社区党委推动住宅小区建立党支部, 领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法依规开展物业 管理活动,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小区治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推动业主大会法人化夯实基础。
第55条 开展业主满意度评价工作
开展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满意度评价工 作,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 务水平。行业协会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结果 运用到行业评先评优之中。鼓励业主大会将评价结果作为本 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的年度评 价参考。
第56条 规范物业行业发展
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制定深圳市物业管理招投标 办法, 细化招投标流程、评标定标规则。出台深圳市物业行业信用管理相关文件, 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风险名单”,实现行业诚信自律。对违法违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主体给予查处,加大行政执 法处罚力度。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物业服务实 现优质优价。
第57条 扩展物业服务范围
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物业 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 递收发等领域延伸,实现多元化发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的方式,将垃圾减量分类、安全巡查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 务事项有偿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节 高标准打造宜居社区
第58条 健全宜居社区标准体系
制定具有深圳特色的宜居社区评价标准,进一步完善宜 居社区创建、回访复查与摘牌的动态监管机制。持续推进绿 色物业管理, 完善绿色物业管理标准体系,开展绿色物业管理项目示范工作。
第59条 有序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摸清全市城镇老旧小区底数,按照“基础类应改尽改、 完善类宜改即改、提升类能改则改”的总体思路, 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各区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完善项目 审批、技术标准、存量资源整合利用、财税金融土地支持等 配套政策,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立改造资金保障机制,按 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居民参与”的原则形成长效管 理机制。
第60条 推进城中村“三宜街区”建设
在城中村开展“宜居宜业宜游”街区创建工作,因村施 策制定实施方案, 通过局部的拆、改、建, 补齐公共配套和文化旅游设施,提升城中村生活品质,增强街区活力。
第八节 推广绿色低碳宜居建筑
第61条 高标准发展绿色低碳建筑
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 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发展零碳建筑。促进建筑全生命周期绿色化,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 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鼓励住宅建筑按绿色建筑高星级标准进行规划、建设、运营。
第62条 高品质开展房屋装修
构建绿色装修标准体系,制定控制室内装修污染的实施 细则, 鼓励更新绿色技术、使用绿色材料。推动公共住房率先采用绿色建材, 逐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完善住宅相关标准,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等健康性能指 标,实现户型、空间布局和性能的人性化和宜居化。加大装 配式装修推广力度,开展装配式装修试点示范工程建设。推 动公共住房全屋智能家居建设试点工作。
第63条 高水平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完善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提升BIM 技术在住房建设领域的应用水平,全市公共住房项目在设计、施工、运维阶段全面应用BIM 技术,积极推进装 配式建筑+EPC+BIM 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