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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贷款新规

更新时间:2024-11-15 16:32:43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此新规于2023年4月7日开始实施,满足条件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可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26万元。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余额×14倍,如果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过公积金的还可以上浮10%的额度,但是不能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单独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公积金的,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可以提高10%。

(也就是,满足条件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可由原来的90万元提高至126万元。)

另外:

(一)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还贷额度(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申请人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除应符合上述公积金贷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于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

(二)不高于按可贷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该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作为该住房总价,按照公积金中心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确定贷款可贷比例后计算得出;

(三)申请人按照本规定以其他商品住房(不包括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或者第三人的商品住房进行抵押的,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评估价的70%。

贷款条件

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在本市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六)公积金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在公积金贷款办理期间遇政策调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但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的套数计算。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其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三)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是购房人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贷款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申请人和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另需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承诺书。

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可能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提交上述的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信息的材料;

(二)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三)抵押物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贷款程序

申请普通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后,公积金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办理担保等相关手续;

(三)受托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放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提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申请,并取得该银行的同意以及其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明细证明;

(二)其余程序按照普通公积金贷款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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