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税何时缴纳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4)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5)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8)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9)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深圳市

【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 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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