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三部曲

  企业在进行薪酬构成设计时,需要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企业的薪酬结构设计确定的是一个职位的薪酬总额,而薪酬构成设计则是把这个总额分解成各种构成科目,相关薪酬构成的科目支付条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并以此规避劳资风险。

  例如,某企业的技术工人岗位薪资总额为3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1100元/月(对应当地企业的最低标准工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员工的加班费以此为计算基数为1100元,即平时每小时的加班费为:1100元/21.75天/8小时×1.5元;余下的1900元为月度绩效工资,发放方式参见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每月实际发放的绩效奖金在约定总额的30%左右进行上下浮动。

  当然,为了支撑企业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在薪酬构成设计时,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连续几次绩效考核不达标,经培训辅导仍不能胜任后的调岗、降薪或直接辞退等约定。

  并且,绩效工资必须有对应的绩效考核合约书进行支撑,所以企业在实施绩效考核时,必须与被考核员工签订相关的绩效协议,以规避劳资风险和明确员工业绩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薪酬方案设计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刻意去追求全部统一,因为企业的不同职位体系的工作职责、岗位性质,决定了其价值评判与价值分配方式的差异。例如,企业营销系统岗位追求结果导向,则会在薪酬结构上设计出较大的薪资级差,以激励、吸引员工达成且超出绩效目标,同时在薪酬构成上,浮动薪酬所占比例较大,以拉开绩优与绩差员工的收入差距;而生产系统的岗位追求稳定与平缓的持续改善,那么对应的薪酬结构设计时不会有较大的薪资级差,同时在薪酬构成上也会增加年功补贴的薪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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