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特大疾病医保自费药报销不超15万

导语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出台试行,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正式出台并试行。该项重疾商业险制度覆盖所有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可自愿参保;参保后,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保费资金渠道各有不同

  《试行办法》显示,参保人依照自愿参加相关办理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合同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不同人保费来源并不一样。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符合条件的人群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保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本医保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保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而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商业保险支付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试行办法》显示,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可享受两方面的待遇。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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