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重特大疾病医保待遇补充说明
导语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对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参保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的,应当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住院医疗费用应当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对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参保人在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医疗费用不符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段规定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5〕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本人自付的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所发生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部分以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参保人住院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
参保人住院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而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是指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四、参保人现金垫付医疗费用的,应当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住院医疗费用应当在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