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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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公办
  • 详细地址: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 邮编:661100 邮箱:HHWSZYXYZSJYC@163.com 学院官网:http://www.hhwzy.cn 电话:0873-3643417,3649578,3653696,3795379,3811793 传真:0873-3649578
  • 联系电话:
    0873-3057511、3057590
  • 学校性质:
    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
    省属
  • 学校代码:
    14413
  • 官网:
  • 招生网址:
综合满意度: 3.1
环境满意度: 3.1
生活满意度: 2.9
数据来源:阳光高考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专业介绍
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奖学金设置
食宿条件
历年录取分数线
收费项目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校简介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4413)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经教育部备案,在原红河州卫生学校基础上组建的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在60年的办学历程中,为社会培养输送了4万余名卫生技术人才。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于2012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于2015年9月整体搬迁到蒙自市银河路南延长线新校区办学,目前是红河州及滇南地区唯一的医药卫生类高职院校。2015年12月,学校通过云南省教育厅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升专以来,先后荣获云南省文明单位、云南省文明学校、云南省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云南省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现占地4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5.58万平方米。校内有5个实践基地、实验实训室171间,多媒体教室125间,实验实训设备总值近5000万元;图书馆有各类纸质藏书27.13万册,电子图书容量2119GB。截至2018年9月,学校有教职员工394人,其中在职在编教职工307人,临聘人员87人;有专任教师246人,“双师型”教师80人,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74人,高级职称教师72人;外聘兼职教师153人。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与省内外89家医院和医药卫生机构建立了校外教学基地,其中附属医院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2所、教学医院5所,直属附属口腔门诊1所。现开设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卫生信息管理、针灸推拿、药品经营与管理、中药学、老年保健与管理、中医学、中医康复技术17个大专专业。目前学校共有在校学生8800余人。 2014年4月,学校与德国牙科技术协会合作,对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教学模式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取得了良好效果。2015年4月,学校与德国牙科技术协会签署德标学院建设合作协议,挂牌成立了德标学院,进一步拓展办学领域,打造学院特色教育品牌。2017年3月,学校与老挝琅南塔省签署教育合作协议,并于9月正式招收了首批老挝、泰国临床医学专业留学生,对外开放办学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和国家对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加快构建医教协同培养医学人才体系的实施,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今后,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将紧紧抓住机遇,秉承“厚德至善、医技精良”的校训与“仁爱明理、勤勉奋进”的校风,遵循“尊重生命、改革创新、特色发展、提升质量”的发展理念以及“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立足滇南、服务边疆、面向全省、辐射东南亚”的办学定位,以培养基层医药卫生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中心,坚持服务发展、就业导向、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开展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成为省内一流、沿边特色高水平医药卫生高职院校。 近几年,学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均在98%以上,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 更多信息>>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院系设置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专业介绍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

(一)关于录取方式,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开展录取工作。

(二)关于录取批次,我校在云南省招生的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普通批。

(三)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四)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五)对于进档考生,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该专业计划为止;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未满,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以此类推。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六)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七)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有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学校招生信息网、各省(市)招生考试信息网均可查询。学校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 

(八)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的;

5.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九)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转学管理规定 (试行) 为体现教育公平性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 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创新创业、大学生服兵 役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红河卫生职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实 际,特制定转学、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入学第一学期无补考科目、无违规违纪行 为、未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 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 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专长者; (三)休学创新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者; (四)学校根据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 专业的; (五)符合国家制定的其他转专业规定者。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三年级的学生; (二)定向生; (三)文科生不得转入只招理科生的专业; (四)录取时分数低于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 (五)五年一贯制与三年制统招专业不能互转; (六)已转过或重新选择过专业者;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予退学的学生; (八)在校期间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 习不认真的学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 第三条转专业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一)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制定转入专业的考核方 案,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第2 周上报教务处并公示; (二)各系(部)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第16 周汇总转 专业申请表交到教务处; (三)各系(部)转出和转入的学生名额在新生入学第 一学期第18 周上报教务处并公示; (四)教务处按照转入专业考核方案安排考试,考试合 格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入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五)教务处将审核批准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批准,并负责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存档; (六)转出、转入系(部)做好相应学籍手续和班级的 交接; (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获准转专业之前,须继续 原专业学习。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但具备 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学申请,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特 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 请转学。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 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时分数线在拟转入我院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 数线以下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条转学办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函至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省内高校间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转出学校教 务处签署意见,转出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如果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 审核,同意接收,则由转出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在转出 学校收到省教育厅正式批文后,学生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 转学手续。 (二)省际之间高校间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报转出学 校教务处签署意见,转出学校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 定,如果同意,由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联系,如转入学校审 核同意,再由转出学校上报本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 出学校及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在接到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 批文,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高等教育的部 门,如当地教育厅或高教局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及转 入学校。转出学校在接到批文后的一周内,给学生办理转学 手续。 第七条转专业、转学情况将及时在校园网或公示栏公 示,并在转专业、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报所在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三年制全日制专科生,五年 制大专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7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红河 卫生职业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施行)》(红卫职院[2016] 105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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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设置

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规定,依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贷〔2015〕16号)要求,特制订本评审办法: 一、 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唐飚 成员:刘毅 二、 评审委员会 成员:学生处相关负责人、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各系总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 三、 评审依据8 (一)国家奖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入学以来未受过各类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为突出。 1.在校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因一年级的学生入学后还没有考试成绩);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德育量化分和考试课、考查课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年级前10名; 3.在上一学年中必须获得校级奖学金,从平均分的高低择优评选,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4.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70分)以上或在各种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道德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未受过各类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在校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因一年级的学生入学后还没有考试成绩);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德育量化分和考试课、考查课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年级前10名; 3.在上一学年中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从平均分的高低择优评选; 4.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的行为。 (三)国家助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道德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未受过各类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未受过各类纪律处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的行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四)省政府奖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道德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未受过各类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在校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因一年级的学生入学后还没有考试成绩);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德育量化分和考试课、考查课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年级前10名; 3.在上一学年中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从平均分的高低择优评选; 4.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的行为。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道德品质优良,入学以来未受过各类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在校二年级全日制大专生(因一年级的学生入学后还没有考试成绩);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德育量化分和考试课、考查课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全年级前10名; 3.在上一学年中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从平均分的高低择优评选; 4.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的行为。 四、分配名额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规定,依据《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贷〔2015〕16号)要求,结合我校各系学生人数及各系各专业学科特点,对名额进行如下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 护理系、医技系每系1人,共2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护理系 32人 医技系 24人 药学系 5人 (三)国家助学金(详见附件1 2014-2015学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一等助学金:按班级人数的5% 二等助学金:按照班级人数的15% (四)省政府奖学金 护理系、医技系、药学系每系1人,共3人。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护理系 6人 医技系 3人 药学系 1人 五、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每人每年5000 (三)国家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 每人每年3500元 二等助学金 每人每年2500元 (四)省政府奖学金 每人每年6000元 (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每人每年4000元 六、评审程序 (一)全校宣传,学生申请阶段(9月14日—16日) 在全校范围内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标准、名额和相关要求做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主任申请,并递交申请书。 (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初评阶段(9月16日—18日) 各班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根据评选依据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给学校的名额确定各班推荐名单,提交系部审核。 (三)系部评审阶段(9月18日—20日) 系部认真组织各班所报名单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人员进行材料整理,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9月20日—22日) 评审委员会认真组织系部所报名单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进行全校性公示,并组织候选人填写相关表格; (五)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公示阶段(9月22日-9月29日) 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于9月29日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领导小组将审批表、评审结果情况报告上交云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备注:云南省10万人以下民族,即德昂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独龙族、基诺族、布朗族7个民族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困难生资助办法

设置有国家助学金,省级助学金和校级助学金三类助学金,困难学生也可申请临时困难救助金,针对困难学生可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小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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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食宿条件

学生宿舍

四人间1000元/学年,六人间600元/学年,八人间450元/学年,24小时太阳能热水,独立卫生间及浴室,校园网全覆盖

食堂

目前学院有普通食堂两层,清真食堂一层

平均伙食标准

2018年度平均伙食标准为6.23元/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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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
生源地
年份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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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收费项目
序号 收费(部门)项目 计费单位 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范围 备注
高等职业教育 元/生.学年 5000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学生学员
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元/生.学年 4000 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
公寓四人间 元/生.学年 1000 云计收费(2001)799号
公寓六人间 元/生.学年 600 云计收费(2001)799号
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 元/生.学年 450 云计收费(2001)799号
各种培训班、短训班、辅导班培训费 元/人.月 250 云计收费(2002)749号 计费时间按每月22天计算,外出实验实习差旅费按实际另收

注:教材及其它产生费用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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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校名单
  • 地址:
    呈贡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东外环南路 邮编:650500 东陆校区: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 邮编:650091
  • 电话:
    0871-65939873、65033819、6503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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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452号 邮编:6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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