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细地址: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宣慰大道93号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大学城
- 学校性质:公办
- 上级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 学校特性:省重点
- 学校代码:12826
学校名称: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2826
云南省填报志愿代码:5333
学历层次:高职专科
学校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宣慰大道93号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大学城
一、学院简介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办学资格的公办高职院校。2006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并获“良好”等次。2012年,建成首批云南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2013年,通过云南省高职院校特色评估。2016年,入选“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2019年,入围全国第二批“中国东盟高职院校特色合作项目”。学院是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试点高校、云南省高校实用技能国际人才培养基地。自2001年以来,培养各类人才4万余人,培训各类人员8万余人,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97%以上,多次荣获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学院设国际交流学院、师范学院(公课部)、医学院、旅游财经学院、生命科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开放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及中等职业教育中心9个二级教学部门。设置大专专业45个。建有应用泰语、傣医学及旅游管理等多个省级特色和重点专业,具有较为完备的“校内+校外+国外”三结合实习实训体系。
目前,学院分景洪、勐仑两个校区,校园环境优美。景洪校区占地近158亩,座落于风光旖旎、享有“国家园林城市”“中国最具影响力旅游目的地”的著名旅游城市西双版纳州首府景洪市。昆明至泰国首都曼谷国际高速公路和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贯穿全境,连通六国。途经西双版纳的泛亚高速铁路中老铁路已经通车。勐仑校区占地1232.02亩,座落于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勐仑镇,地处澜沧江-湄公河支流罗梭江江畔,毗邻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风景秀丽,景色宜人。
学院秉承“励志、厚德、强能、精业”校训,大力实施“团结建校、质量立校、特色活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六大战略,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省、州发展战略,坚持立德树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特色办学之路,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积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更多信息>>录取批次的安排
填报志愿:国家计划类统招三年制、五年制大专和三年制中专,按国家普通中高考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报名、政审、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到考生所在报名确认点,填报志愿。
录取办法:
1、根据考生报考类别第一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省招考办统一投档,由我院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属下列情况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①有文艺特长(如乐器、舞蹈、书法、绘画、唱歌等);②有体育特长;③初、高中阶段获得地、州(市)、县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④思想品德好且有突出事迹的考生。
3、加分考生以加分后成绩排列。
4、已上线但未被录取的考生,请密切关注我院招生动态,与学院招办保持联系,我院将在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录。
5、为确保录取,请在第一志愿填报我院并将所喜欢的专业写在第一志愿。
6、我院不在校外设立任何中介机构和联系人,有关录取工作事宜,考生和家长应直接向我院招办联系和咨询。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
奖学金设置
为鼓励我院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设立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 院奖学金。 第二条 凡取得本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评学院奖学金。 第三条 获得学院奖学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西双版纳职 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 惯;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 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具体设置如下表: | ||||
高 中 起 点 |
对 象 |
奖 项 |
百 分 比 |
金 额 |
大专、五年制后两年 |
特等奖
|
1% |
4000元/人 |
|
一等奖
|
2% |
2000元/人 |
||
二等奖
|
3% |
1000元/人 |
||
三等奖
|
6% |
800元/人 |
||
初 中 起 点 |
中专、五年制前三年 |
特等奖
|
1% |
3000元/人 |
一等奖
|
2% |
1500元/人 |
||
二等奖
|
3% |
800元/人 |
||
三等奖
|
6% |
600元/人 |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学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考试考查科目成绩不及格;
(二)因违纪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处分者;
(三)违反《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受系、部以上通报
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违反学院纪律,不服从管理的。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其它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学院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的评选以系部为单位组织。各系部统一填写《西双版纳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学年 9 月上旬将
评选方案及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系部上报的人选及有关材料进行复
审、公示后提出初步意见,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学院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张榜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
第八条 本评选细则由团学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困难生资助办法
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6 年 8 月修订)
为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 际问题,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我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有关文 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对生活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 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 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院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 好。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 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 生活需要的学生;
3.本人家庭成员中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 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的子女;
5.农村家庭人员被确立为低保对象的,本人在校消费少于 250 元/月的
6.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8.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事变,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 济贫困的学生;
9.来自重灾区的学生;
10.来自国家、省重点扶贫地区的农村家庭学生;
11.国家规定属于人口少民族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类别:特别困难、 困难和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学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 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困难学生: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家住贫困地区或父 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消费少于 250 元/月。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 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 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学生本 人在校学习、生活消费少于350元/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缓交学费者除外);
3.未能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4.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投资等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 者;
6.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 9-10 月份,必须坚持本 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二级学院审查建档、系统申报、团学工作处(武装部) 审核公示、学院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西双版纳职业技术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乡、镇或街道、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班主任、辅导员、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 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全班 1/2),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 以参加评议学生 2/3 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 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诉。
3.班主任、辅导员、班委会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应进一 步协助学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工作,对本班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和分级, 汇总后报所在二级学院。
4.各二级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困难学生寻求援助。 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二级学院应负责对本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 生活水平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报学生处备案。档 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姓名、学号、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年级、班级、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学习成绩、家庭年平均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原因等内容。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经二级学院领导核实情况并写出审核鉴定,然后报团学工作处 (武装部)作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6. 团学工作处(武装部)根据各系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和每名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和审核后,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 础上,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人名单及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在 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7.公示结束后,由团学工作处(武装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上报 主管院党委审批并最终确定。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西双版纳职业技术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并正式建档。
9、被学院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相关要求在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 系统申报和认定(云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系统网址;www.yn012.cn)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凡取得我院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才可提出贫困资助申请。
第九条 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现优先资助的政 策。
第十条 对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 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其所受困难补 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不断建立、完善贫困学生档案,并适时实行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 到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后可以暂缓交费,待入学 后按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 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 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 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 2/3 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 件。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部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十四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采取动态管理,凡出现以下情 况之一的,取消一切资助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出现考试(查)课程 2 科以上不及格者;
3.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
4.在校期间抽烟、喝酒、请客或铺张浪费者;
5.有晚归行为的; 6.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团学工作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一)学费、住宿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学费 |
5000.00元/学年 |
《云发改收费(2004 )536号》 |
住宿费 |
450.00元/年/人 |
云计收费(2002)799号 |
(二)其它费用
项目 |
预收 |
收费部门 |
教材费 |
约500.00元左右 |
教材供应商按实际折扣价收取 |
学平险(自愿) |
100.00元/人 |
保险公司 |
城镇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 |
180.00元/人 |
医保中心 |
新生军训服装费 |
160.00 元/人 |
服装供应商按实际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