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强化机动车鸣笛噪声管控,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为强化机动车鸣笛噪声管控,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6月24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反馈。
二、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至szwgc@meeb.sz.gov.cn。
附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主要内容
(一)《通告》共四条,其中第1条明确了禁鸣喇叭的时间和范围,第2条明确了相关车辆允许鸣笛的特殊情况,第3条明确了违反禁鸣规定的处罚,第4条明确了施行时间及期限。
(二)关于禁鸣喇叭时间和范围。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其中,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三)关于允许鸣笛的特殊情况。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四)关于违反禁鸣规定的处罚。驾驶机动车违反本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实施期限的说明。按照《深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