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处罚条例解读

  B

  记分规定将“不折不扣”严格执行

  改变部分人“罚款无所谓”心态

  记分规定将“不折不扣”严格执行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总分12分,从驾驶人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注: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记分与处罚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这段内容与以前的法规并无多少变化,但出现在新《条例》中却格外让人警醒。原因就在于8月1日起深圳将不折不扣实施上述内容。

  新《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目前深圳市对监控设备取证执法记录的违法行为人没有实施记分,但8月1日起,这项记分的规定将被严格执行。

  此前的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深圳市“电子警察”共查获冲红灯16.1万宗、超速36.8万宗、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47.5万多宗。其中,一年内有2次以上冲红灯的12109辆,有4次以上冲红灯的4107辆,有4次以上超速(50%以下)的8064 辆,有4次以上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的7804宗。而法律规定中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是:超速(50%以上)一次记6分,冲红灯、超速(50%以下)、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逆向行驶一次记3分。也就是说,若严格执行记分制,恐怕很多人早就不能上路开车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条例”的实施将改变相当一部分人“罚款无所谓”的漠视法律状态。

  C

  车主不仅被罚款还将被记分

  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

  车主不仅被罚款还将被记分

  “我找不到驾驶员……”这种免责理由,在以前似乎还能蒙混过关,一般情况下只要车主缴纳了罚款,就不会有人深究了。新《条例》实施后,这个漏洞将不?存在:找不到司机,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新“条例”规定,8月1日起,交警在处理“电子警察”记录的违法行为时,将制作调查笔录,确认其违法行为人身份和违法行为事实,依法实施处罚并记分,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的,车主将被记分罚款。

  如机动车所有人疏于管理车辆,处理“电子警察”查获的交通违法时无法提供违法人的姓名和驾驶证,或经交警调查,提供的驾驶者不是违法当事人时,将由机动车所有人来承担违法处罚和记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车主除按条例对该车辆的违法行为罚款外,违法行为还要另外加罚1000元。

  D

  严查使用不同驾驶证

  规避累积记分

  违法者和“顶包”者

  均将被拘留

  只要有空子,总会有人变着法地找机会钻,同时,也会有人为这种“需要”提供“服务”,新《条例》出台前,坊间就已有人做起“勾兑”生意。这种“中介”,就是寻找有证没车开的人,借出驾驶证为交通违法人“顶包”,然后赚取佣金,再支付给“顶包人”一部分。但在新“条例”实施后,这种作弊行为就很难操作了。

  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人规避累积记分,使用不同驾驶证处理违法行为的情况,市公安局交警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打击“顶包”者:一是所有违法一律要求当事人处理;二是根据“电子警察”记录的当事人特征核对驾车者;三是假如同一本驾驶证的持有人一年内驾驶4辆不同车牌号的车辆违法时,交警将进入特别调查程序,由专人对该人驾驶证进行调查。

  一经确认属于“顶包”的,将严惩不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提供虚假证言”的有关规定,对“顶包者”驾驶证进行暂扣,对交通违法者和“顶包者”一并予以处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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