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告知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处罚权利义务的通告

我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一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现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的规定,现对本批被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告知如下:

一、对于被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拟作的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于被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拟作的处罚无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所属任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于被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拟作的处罚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所属任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逾期既不接受调查,又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通告。

附件:1.车辆交通违法情况
2.附件内容说明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附件2
附件内容说明

一、“车型”:“外籍”即为“外籍号牌汽车”;“大型”即为“大型汽车”;“小型”即为“小型汽车”。

二、“违法行为”的内容均为简化写法,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内容均以原始的记录为准,请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到我局各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或/处理时查询。

三、“法律依据”说明如下:
《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特条》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管理办法》指《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事故处理》指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四、查看车号请按车辆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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