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151-2003)的规定,以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广公交(传)字〔2006〕4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下列机动车应按照标准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含在用车,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除外)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2003年3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防护装置。

(二)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包括在用车)必须在后部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包括在用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应当符合《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及其“第1号修改单”技术要求。

(三)所有汽车(含在用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配置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
对未按上述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违反上述规定机动车,我局将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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