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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需提交资料(非住房类)

更新时间:2021-12-29 10:29:18

非住房类提取条件包括退休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户籍迁出提取等情形,不同情形所需材料可见正文。

提取材料

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A、退休;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C、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D、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E、户籍迁出本市;

F、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G、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H、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上述三种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上述三种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A项至H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男性年龄应当满六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当满五十五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其失业信息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进行查询验证,无需再另行提交失业证明材料;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回乡证或台胞证;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另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规定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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