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9-25 11: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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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养登记办理条件 |
国内居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六)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依据:《收养法》第四、六、七、八、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