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 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
(3)为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实施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人每月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
(1) 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全日制教育学生;
(2) 子女未满六周岁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
(3) 其他需要照顾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的人员。
3.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复核和调查工作的;
(2)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超过1年无法联系的。
4.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人员,其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且具有稳定性的,区民政部门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作出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迁出深圳市的;
(2)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含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推荐的工作的;
(3) 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以上(含3次)服务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已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