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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深圳配售型保障房持有期间禁止行为及限制

导语 深圳配售型保障房持有期间禁止出租、擅自转让、擅自抵押、改变居住功能及设立居住权,违规将被责令整改或收回住房。

2026年深圳配售型保障房持有期间禁止行为及限制


  根据《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深府规〔2026〕1号),该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禁止行为

  购房人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出租——不得将住房出租给他人使用;

  2. 擅自转让——不得将住房擅自转让给他人;

  3. 擅自抵押——不得将住房进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4. 改变住房居住功能——不得将住房用于非居住用途;

  5. 设立居住权——不得在住房上设立居住权。

  二、违规处理

  有前款规定违规情形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等方式处理。

  需要收回住房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照回购价格收回住房,并计收自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算确定)。

  三、抵押限制说明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这意味着购房人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住房,但购房后不能再以该住房进行其他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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