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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深圳配售型保障房退出条件及处理方式

导语 购房人另有自有住房或户籍均迁出深圳须退出,30日内申请封闭流转,超一年未转可被回购。

2026年深圳配售型保障房退出条件及处理方式


  根据《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深府规〔2026〕1号),深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购房人在特定情形下须退出所购住房,可通过封闭流转或由专营机构回购的方式处理。

  一、强制退出情形(第二十一条)

  购房人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另行拥有自有住房: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户籍全部迁出: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合同约定情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30日内申请封闭流转

  购房人发生上述退出情形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申请在信息平台进行封闭流转,并将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发生封闭流转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通过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购买该套住房的购房人应当符合申请条件。

  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以内申请封闭流转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要求购房人处理。

  三、超一年可被回购

  购房人超过一年未转让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系数取1%,建筑物已使用年限从首次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

  四、保留一套原则

  购房人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只能选择保留一套。

  具体处理方式为:

  1.退出住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封闭流转;

  2.退出住房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购房人有自有住房情形的,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受理购房人自有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市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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