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骗购将被收回住房并计收占有使用费,当事人10年内禁申。违规出租、抵押等将责令整改或收回住房。
2026年深圳配售型保障房违规情形及处罚
根据《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深府规〔2026〕1号),深圳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违规行为采取严格监管措施,对不同主体的违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一、申请人违规情形及处罚(第二十八条)
(一)禁止情形
1.弄虚作假申请: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出具虚假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材料,或者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处罚措施
主管部门查明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照回购价格收回住房,并计收自该套住房交付入住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市场参考租金计算)。
当事人十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购房人违规情形及处罚(第二十九条)
(一)禁止情形
购房人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租:将住房出租给他人使用;
2.擅自转让:未经审批将住房转让给他人;
3.擅自抵押:将住房进行抵押(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4.改变住房居住功能:将住宅性质的住房用于非居住用途;
5.设立居住权: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二)处罚措施
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收回住房等方式处理。需要收回住房的,按照回购价格收回住房,并计收自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开发建设单位违规情形(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有下列情形:
1.拒绝配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达到配售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展配售工作的;
2.违规出租出售:擅自对外出租、出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3.其他违法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有上述情形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信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办法规定受到处理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管理。违规记录将纳入信用档案,可能影响后续住房保障申请及相关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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